| 1、莞籍市民或在东莞市范围内工作的人员,因重大伤病而本人及家庭、工作单位确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的,可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申请医疗救济。医疗救济申请可由本人提出或由其家属、医院代申请。
2、莞籍市民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来人员应向其所工作镇(区)的医疗救济分会提出申请,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各分会设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内。申请人须向分会提交《医疗救济申请书》,详述申请医疗救济的理由,经分会审查后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东莞市医疗救济金申请表》让申请者填写。填妥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加具意见后,附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交回分会审批。
3、情况严重、需市医疗救济基金会调剂解决的,经分会同意后可通过分会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提出医疗救济申请。
4、市直属单位人员需申请医疗救济的,应向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设在城区向阳路16号市光荣院内,联系电话:2218769。
5、市医疗救济基金会是对无支付能力且病情危急重的伤病者酌情进行医疗救济,而并非给申请人报销医疗费和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本人或家庭、工作单位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者,市医疗救济基金会不予救济。
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办公室
[另刊于《东莞日报》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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