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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别 |
环境保护 |
服务机构 |
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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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61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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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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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描述 |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允许在市区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高噪声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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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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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说明 |
1、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锤击桩、蒸汽桩的书面证明,交所 在地的市区各环保分局审批; 2、环保分局当场核实资料 3、符合条件的,批准同意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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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裕兴路9号聚龙湾花园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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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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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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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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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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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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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锤击桩、蒸汽桩的书面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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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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