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申请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更换发动机的;
2、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3、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行驶证
(五)变更整车的,提交整车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交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来历凭证复印件;
(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变更发动机、车身或车架、非免检整车)
办理程序:
1、流程:
变更前:登记审核岗
变更后: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2、程序:
(1)变更前: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准予变更通知单》。
(2)变更后:
① 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机动车;属于更换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② 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③ 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受理地点:
莞龙路下桥路段交警支队车管所,电话:22291130
收费:
收费标准:15元,依据:粤行费东字020900号
其他:
| 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