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阳光石龙 > 办事指南 > 金融税务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http://sl.sun0769.com 2007年7月25日 阳光石龙
 
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受理单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各国家税务分局。
 
申请条件:
内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申请材料:
申请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领购发票申请表》;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人首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上述(1)至(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已购置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备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的,只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购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发票领购簿》 。
 
办事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来源:石龙E-TOWN网 编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