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申请条件:
⑴申请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⑵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⑶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⑷准予许可的,有权决定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并附送发票票样。印制厂按“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申报材料:
⑴《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可直接从东莞地税网上下载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⑷企业自拟票样。
注:提供复印件时,请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或留查。
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填写《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申请。
⑵经办人员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
⑶县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⑷准予许可的,有权决定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向定点印刷厂下达《印制发票通知书》并附送发票票样。印制厂按“通知书”要求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受理单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申请 。经营地税务机关。具体可查询0769-22887110或登陆东莞地税网站www.dgds.gov.cn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