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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http://sl.sun0769.com  2007年7月25日  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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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发[2004]12号)
 
申报材料:
合作企业申请先行收回投资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五)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办理程序:
 
(一)镇属合作企业(指在当地镇区财政分局办理财政登记的合作企业)申请办理先行回收投资的,应向所在镇区财政分局提交申请材料。镇区财政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镇区财政分局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核对意见函;然后,申请人将镇区财政分局出具的书面核对意见函连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
(二)市属合作企业(指在市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的合作企业)申请办理先行回收投资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提交申请资料。
(三)合作企业的申请材料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统一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镇属合作企业的,由市财政局送达镇区财政分局,镇区财政分局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市属合作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通知申请企业领取。
 
 
受理单位:
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联系电话:22831163 
 
备注:
各合作企业凭书面决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先行回收投资的手续。 请各镇区财政分局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合作企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外经金融科)反映,联系电话:22831163。
 
来源:石龙E-TOWN网 编辑:石龙E-TOWN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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