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以下是五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介绍: 1、购买一手商品住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购买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2、购买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是指个人之间买卖住房或个人向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购买已确权的成套商品房。 3、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4、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5、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自住住房需要牵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维修。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规定
1、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14%,5 年以上年利率为4.59%,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新规定执行。 3、根据东府办[2005]507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单价(按套内面积算)每平方在5000元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为房价的70%,5000-6000元可贷额度为60%,6000元以上可贷额度为50%,且不得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8万元。
4、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必须为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人所借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除外)。申请人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必须一起到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签名及打指模;若申请人委托律师代办的,由律师见证签名及打指模(除经公证委托外,不得代签名或打指模)。 5、申请人购买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时,必须先把购买的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并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二个月内申请。
(1)如以所购房作抵押: ①申请人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交易价格一年内有效,如超过规定时间,要找有资格的评估公司重新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②贷款额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所标明交易价格的70%(如超过规定时间,则同时不得超过评估价格的60%)。
(2)如以非所购房的其他房屋作抵押: ①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权证》及其《评估报告书》; ②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60%和房屋交易价格的70%。
二、申请材料: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所需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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