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2008]50号文“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精神,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其军龄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做好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军队复员干部。
2、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3、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4、已享受军龄纳入工龄的退伍军人无需填报。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退伍证复印件到所属村(居)委会申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情况审核表》,省市属集体单位到单位申报。
2、在单位购买社保的由单位盖章后交回社区上报镇民政,个人购买社保的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加盖公章后由社区上报。
三、申报期限:
2008年7月17日至7月30日。
四、咨询电话:861164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