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为进一步增强我镇企业负责人及个体工商户主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认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觉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现我分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作出如下通知:
1、石龙镇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到石龙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未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石龙社会保障分局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3、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未如期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的单位,我分局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